国家将出台VOC治理方案:大力推进低VOC涂料生产和替代

据悉,生态环境部18日公布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攻坚方案》)。《攻坚方案》提出,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攻坚方案》提出了2020年VOCs治理的10条措施: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攻坚方案》指出,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攻坚方案》指出,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根据《攻坚方案》安排,6月底前,各地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纺织服装等10个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30个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全力抓好200个企业集群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攻坚方案》指出,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2种行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涉VOCs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

生态环境部表示,当前,VOCs污染防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控制措施明显不足,VOCs产生量大。二是无组织排放严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三是综合处理效率低,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现象突出。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企业自行监测质量不高,基本未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工作。《攻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均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有效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调动企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积极性,《攻坚方案》提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倾斜,优先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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